離婚手續交由殷域事務所處理 化繁為簡
面對離婚,總會帶著負面情緒,如這時候正跟進離婚手續,包括離婚費用、有哪些離婚條件、離婚程序,還有離婚財產分配等,實在教人煩惱!這一切關於離婚手續的問題,可交由殷域事務所處理吧!殷域事務所用上「快速離婚」的服務,以最快的速度及方法為客戶解決離婚程序的多項問題。一些離婚手續的流程細節例如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財產分配等等離婚條件,一般可以只用上七個月左右,便能取得法庭的判決令,從而可避免客戶長時間受離婚手續問題的困擾,解決客戶的煩惱。
快速離婚手續 七個月可取得 判決令
「快速離婚」的安排,目的是以節省客戶的時間為客戶提供解決的方法。有一些離婚個案的細節,例如撫養權、離婚協議書、離婚贍養費,離婚財產分配案例等等,這些離婚條件及離婚程序,一般可以在七個月左右取得法庭的判決令,從而解決客戶的煩惱,免得過程拖延過久,致離婚費用計算上也相對增加起來。
離婚手續步驟逐項睇
因應客戶的情況和要求等,如要進行快速離婚,殷域事務所會以「快速入紙申請離婚辦理」,以儘快的速度取得離婚令。最快離婚方法,就是雙方以同意方式處理撫養權、贍養費等各離婚條件問題,如一切順利,離婚手續所用上的時間可在6-7個月,便能夠取得法庭臨時離婚令,在雙方同意離婚及相接受關離婚條件,便可最快讓離婚申請人早日了結離婚案件,不用一拖再拖致增加離婚費用。
跟據香港離婚手續,有關離婚協議書的發出,是當法庭已經宣佈二人正式離婚,解除婚姻關係,這二人已不再是對方的伴侶,而可享有自由。離婚申請人的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凡有離婚呈請書提交,呈請書須送達作為答辯人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以下為離婚程序的要點:
在這香港離婚手續的第一階段上,申請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到家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書,又或者兩人一同提出。而送達申請書的那一方被稱之為答辯人,他/她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起提供對答。
提出離婚呈請時,你需要填寫以下資料: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
表格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
表格 E | 財務報表(如適用) |
表格 3 | 訴訟程序通知書 |
表格 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
來到這第二階段,離婚手續法律訴訟現已開始。在這離婚程序上,「呈請人」是案件發起人,「答辯人」則為你婚姻中的配偶。當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時,要留意的是將離婚呈請書需要有法庭蓋印的副本,到最後是需要由第三者或以任何郵遞方法送達至訴訟的一方。
請緊記,你不能因為了方便而由自己把離婚手續呈請書送給答辯人,因為離婚手續呈請書必須要經由專人或以寄信郵遞方法送給對方,這才符合申請離婚程序。
如果離婚呈請書不能夠經由第三者或送件方式送給對方答辯人,你也可先透過法庭的批准下,將離婚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當作替代送達之手續。
至於第三階段,當在離婚手續中的離婚呈請書送達後,你便要透過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申請表格,然後需要依照司法常務官安排有關指示排期做離婚手續聆訊。你的離婚呈請書或離婚共同申請需要按以下兩個種類排期聆訊:
案件類別表 | 費用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元 |
抗辯案件表 | 1,045元 |
要注意的,是離婚呈請個案中被告知你已獲得聆訊之前,你必定要經司法常務官審核你的離婚呈請書是已經成功送達至對方。常見的兩類可證明離婚呈請書已經到達對方答辯人的方法如下:
(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要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離婚乃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到時候,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會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到第四階段,如果你已申請提出離婚呈請,但對方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的話,你的離婚手續呈請將被安排成為特別程序案內。
在日常情況下,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特別留意你提供的離婚手續證據。如果司法常務官相信你已就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有足夠的文件理據,司法常務官便會安排一份證明文件再存檔,同時你的離婚案件各方亦會獲得一份副本,解釋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到時大家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即類似臨時判令)以解除離婚手續婚姻。
當法庭發出暫准判令,申請離婚手續的發起人可使用表格5或表格5A,將已填好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給法庭,方便申請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離婚二人已有子女,除非法庭會考慮到子女的安排覺得滿意,否則是不會把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
有關子女的安排在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都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如有關於香港離婚手續問題,你可聯絡我們團隊了解更多。
免費諮詢服務 : +852: 6990 1816
離婚手續費用
由$1,000起
離婚申請服務
- 草擬分居協議書
- 更改撫養權命令
- 講解一般分居/不合理行為的評估
- 夫妻財產分配
- 非婚生子女事宜
- 保護令(wardship)
- 監管令(guardianship)
- 為須出席聆訊的你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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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解答離婚問題:
電話離婚手續諮詢
無論你有任何關於分居及離婚的問題如香港離婚手續過程、有哪些離婚條件、離婚程序要多久、離婚費用等,歡迎致電給我們查詢,我們皆樂於解答。事務所擁有15年處理不同離婚案件的經驗,團隊會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盡力為每一位提供最好的諮詢服務,爭取最好的結果。
離婚協議書申請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一般會包括二人各自的個人資料及他們婚姻狀態,例如兩個人的職業、居住證明、資產狀況等等。如果二人育有未成年的孩子,你需要清楚說明孩子撫養權取向的詳情及細節,包括離婚之後孩子的一切生活打算等。
贍養費計算
在處理贍養費問題時,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題,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個別狀況,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作決定。
中港離婚
中港兩地有關婚姻的法例差異頗大,香港的法例對於婚姻的態度會較嚴肅,不容許兩個人很容易作離婚的決定;相對起來,內地的法例則較寬鬆,也沒有限制。
申請離婚步驟常見問題
離婚程序中有很多細節要處理跟進,如離婚條件怎麼談、是否符合法例,但未必為一般人所知道,現在為大家逐一解答。
九條關於離婚手續常見問題
辧理離婚費用多少,乃取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以及你和你的配偶是否能就未解决的問題達成共識。如果你和你的配偶未能夠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需要律師和大律師的持續協助來解决這些問題,那麼辦理離婚費用就會越來越高。
最具成本效益解决離婚的管道,是通過調解或通過你和你的配偶之間就關鍵問題達成一致。
不重要。無論你在那一處地方結婚,只要婚姻具有效力和被證明的話,你便可以申請離婚。但二人也要留意下列因素,方可申請離婚: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現時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舉例說,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已經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中的任何一方乃慣常居於香港;或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中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的定義,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決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申請人要想辦法指出申請離婚的原因,最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婚姻已到達終點,無法回頭,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以下的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乃為法庭會接受的證明: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經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地期望呈請人可跟他/她共同生活。
如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必須包括在離婚呈請書中。另一方面,如果打算申請婚姻資產分配、物業業權轉移、贍養費等,亦需要在離婚呈請書中清楚列出。
跟據香港離婚手續規定,結婚後需要多於12個月才可以申請離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兩個人結婚未滿12個月,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的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一般以分居超過24個月的申請,會在申請後第9個月獲得絕對離婚令。至於其它單方申請方法,則會選用不合理行為為次選。而通姦和遺棄相對較難舉證,在離婚手續上所需費用及時間相對較高。
申請人是必須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即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而在香港的法例下,一般會允許以下的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離婚同意書,而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建議。
‧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您可以在獲得絕對法令後再婚。授予絕對法令的時間表各不相同,這取決於對孩子的財務和監護安排的裁决是否得到准予。
只要你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結婚是有效的,並且能夠提供結婚證,那麼你便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而在香港提出申請離婚,你除了要顧及離婚費用還需要向家事法庭出示以下其中一項資料:
a.戶籍。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的當天是香港的戶籍。
b.慣常居住。你或你的配偶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3年內慣常居住在香港。
c.實質性聯繫。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之日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上述的事實需要在離婚申請書中處理,以向家事法庭表明家事法庭對此事有管轄權。
要注意的是,在提交離婚申請書時,您需要提供您的結婚證或經認證的真實副本。還有,一旦離婚申請書與結婚證一起提交,您將不會再收到結婚證。
申請人要說出離婚的理由,證明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所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在香港的法例下,一般會允許以下的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跟他/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1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離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五條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男方是可以向女方索取贍養費的。無論是男方或女方提交分居呈請書或離婚,其中一方也有權獲得贍養費。
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丈夫向妻子申索,抑或由妻子向丈夫申索的重要性。不過一般情況下,丈夫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會比正常情況困難,但如果妻子擁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自己,以為結果必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其實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要評定子女贍養費,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a.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令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此外,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3)在監護訴訟期間。
b.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這條例也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子女十八歲以上時。
有關離婚財產分配方面的分身家如物業等,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之後再按照每個項目計算得出的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以下所有因素:
a.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如果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但如果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所以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二人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以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都是丈夫。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是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的一半資產。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申請人在申請離婚時可以留意以下事宜:
- 資產
- 二人的住所
- 財產分佈
- 贍養費和「徹底分配」
- 物業
丈夫的考慮
當以前的伴侶再次結婚時,作為前夫向其支付贍養費的義務會自動終止。如果另一方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再婚,丈夫不建議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實現「徹底」,因為前妻在再婚後不會歸還這些資產。
妻子的注意事項
作為妻子的好處是可經濟獨立。她可以自由地靈活使用這筆款項,沒有訴訟負擔(例如從她丈夫那裡收回贍養費,或者如果他因生活的變化而向法院申請減少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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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團隊
我們擁有出色的離婚手續團隊,我們有前線的設計團隊,均對其所需履行的職務有著豐富的經驗。我們要求員工對自身負責的職務有專業的知識水平,我們著重培訓年青新人,以保持公司的活力及創意,同時貫徹理行踏實及以客為本的企業文化。
GENMAINE
婚姻及財產分配分析師
ELLIE
離婚顧問
MARTIN
家事法總監
DANIEL
海外離婚專員
殷域事務所
本所將家庭和離婚法方面的專業知識,與一流的客戶關懷和務實的解決方案相結合。我們的家庭和離婚團隊為每位客戶提供針對其特殊情况而量身定制有效方法,離婚費用價錢合理。我們以敏感和建設性的管道處理每一項事務。
我們服務客戶超過15年,為客戶提供不同專業的離婚事務資訊,保障客戶,為他們爭取最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