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應如何計算?

離婚贍養費(即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是一併申請。

爭取離婚贍養費

贍養費為離婚手續中的主要細節之一,其複雜程度需要尋找第三方的資訊下,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贍養費細節包括孩子的贍養費、贍養費的繳付期限、贍養費的繳付方式等等。而支付贍養費亦有一定的約定及義務,若果不小心未有遵守所協定的細節,便要自行承受法律責任、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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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兩個人也不可以因每一項細節做到共同同意的話,便需要找第三方尋求協助。本事務所會提供一切的諮詢服務,包括會審視兩個人現有的資產、離婚協議書、撫養權、財政狀況。亦會按照平均分配原則,亦即是一半一半去衡量到底怎樣爭取最大得益。

離婚申請服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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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申請事宜

離婚協議書內容一般會包括二人的個人資料及婚姻的狀況。例如兩個人的職業、居住證明、資產狀況等。如果雙方擁有未成年的孩子,你需要清楚說明子女撫養權取向的詳情及細節,包括離婚之後子女的一切生活打算。

贍養費計算

在處理離婚贍養費時,如在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提,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中港離婚

中港兩地的法例非常不同,香港的規定會對婚姻態度較嚴肅,不容許兩個人隨便作出離婚的決定,但內地的法例相對較寬鬆,也沒有特別的限制。

申請離婚贍養費常見問題

無論你有怎樣的離婚問題,包括申請贍養費等,本事務所擁有15年處理不同案件的經驗,團隊會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盡力為每個人提供最好的諮詢服務,爭取最好的結果。如果離婚申請人要申請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殷域事務所擁有具經驗及實力豐富的團隊,可以為你爭取最大的利益。以下常見的相關問題,可分兩部分作講解:

香港贍養費計算方法

若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離婚贍養費,卻想保有往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的是,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如被拖欠贍養費,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再參考以下的方法處理: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然後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但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你的配偶因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你的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繳清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1.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2.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3.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4.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這樣的話,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你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你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會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你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她將會被禁止出境。如你的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禁止令的申請。

法庭會因應每個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婚姻關係中,通常男方為主力的收入來源,女方則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不過,判決不會偏任何一方。法庭會先了解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怎樣不同但又互補和同等的角色。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一旦離婚,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可以的。當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贍養費。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的確,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一般評定子女贍養費,多會根據以下兩大類別: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18歲以上 。

贍養費財產分配問題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作判斷,包括:

‧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身體或精神殘疾。

‧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在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之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有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兩個人的財產,在法例上會列入家庭資產,由法庭分佈。因此,就算物業只由夫婦其中一人持有,另一方亦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得該物業的部分權益。當法庭判定要求將一個物業轉讓到另一方時,一般會因應以下三個情況進行:

  1. 是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由一方持有。
  2. 若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是超過一方如女方有權獲得的總額,女方可能要向男方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3. 如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而雙方都未能即時償還按揭貸款餘額時,轉讓前要先得到承按人如銀行的批准,而持有物業的一方要負責償還餘下按揭貸款。

分身家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再按照每個項目得出的算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列所有因素: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每一方的棲身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對於雙方如有子女的話,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都是丈夫。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而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才會再細究清楚。但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等,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擁有照顧和控制權的父母一方將有權要求為子女提供經濟資助。很多時候,在離婚訴訟過程作出裁决之前,需要為子女提供緊急經濟援助。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在子女訴訟期間提供臨時撫養費。

在决定子女的撫養費時,家事法庭會考慮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子女的經濟需要

‧家庭的生活水準

‧兒童的身體和精神殘疾

‧子女的養育管道和雙方對子女教育的期望

‧婚姻雙方的財政資源和需求或義務

‧子女的任何收入、謀生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來源

從本質上來說,家庭法院正試圖在可行的情况下,將子女置於類似於婚姻沒有破裂時的經濟狀況。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在《絕對法令》之前和之後,對子女的撫養費可以隨時更改。

一站式離婚諮詢服務

如果想在香港辦理離婚的事項,離婚的申請書應該包含什麼資料?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怎樣提交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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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又稱離婚申請書:申請者要證明其原因婚姻已完結。亦是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中港離婚

兩地的法例有很大分別,因此法庭對案件的要求也不同。在執行上需要找合適及具經驗的事務所。

贍養費

贍養費會其中一人把定制好的金額給予另一人。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協議方會有給予的責任。若沒有約定就不用再給予。

撫養權

取了撫養權一方一定要全力照顧孩子的所有生活,法庭也會批準二人撫養權。

殷域事務所

本事務所將家庭和離婚法方面的專業知識,與一流的客戶關懷和務實的解決方案相結合。我們的家庭和離婚團隊為每位客戶提供針對其特殊情况的量身定制的方法,我們以敏感和建設性的管道處理每一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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